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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谭小平与付永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小平,付永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小平,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永根,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再审申请人谭小平与被申请人付永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2民终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谭小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颜松喜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