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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春焰与被执行人梁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焰,梁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9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何春焰。被执行人:梁光林。申请执行人何春焰与被执行人梁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7)甘109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光林在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开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光林在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的存款20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