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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怡文、顾佳恩等与张祥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怡文,顾佳恩,顾纪方,陆秀珍,张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86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865号申请执行人:张怡文,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申请执行人:顾佳恩,男,200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张怡文(系申请执行人顾佳恩母亲),住陕西省乾县注泔镇张家村***号。申请执行人:顾纪方,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文。申请执行人:陆秀珍,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文。被执行人:张祥兵,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张怡文、顾佳恩、顾纪方、陆秀珍与被告张祥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30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祥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怡文、顾佳恩、顾纪方、陆秀珍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赔偿596,532.4元,支付诉讼费8,15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张祥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农行上海华新支行开户、农行肥东石塘分理处开户、工行上海华新支行开户的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款(冻结期限均为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如需续冻,请于届满前10日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已委托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皖A5XX**徐工牌车辆壹辆,现暂无反馈。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祥兵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通过房地产、银行、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社保登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怡文、顾佳恩、顾纪方、陆秀珍与被执行人张祥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婵瑶书 记 员 沐艳颖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