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9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9039号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品,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增,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