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住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住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98号罪犯李住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住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住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住成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李住成属于毒品犯罪,且又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住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