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喜得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开发区异彩科技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喜得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开发区异彩科技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喜得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新区大浪办事处浪口社区华悦路132号3楼(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曾国权,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开发区异彩科技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王凯,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喜得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开发区异彩科技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5300元、货款146500元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06元、反诉费157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