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与章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章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4746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79351989L。负责人:孙成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剑、黄爱清,系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章达,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诉被告章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章达偿还借款本金87281.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4.700125‰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止,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7.05018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委托代理人金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9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章达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号为8521120160007653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4.700125‰,逾期月利率为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借款用途为以贷还息,并约定本合同项下融资所产生的利息采用利随本清的方式清偿,即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借款人同意对原合同项下的贷款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即每月20日前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不低于0.1万元,如未能按约足额清偿,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章达发放贷款,被告章达收贷款后,于2016年5月31日、2016年9月2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21日、2017年3月9日分别偿还本金1000元、600元、334元、784.6元、10000元,共计偿还本金12718.6元,其余本息均未偿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章达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章达偿还借款本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借款本金87281.4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4.700125‰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以本金9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4.700125‰计算至2016年9月1日止;以本金98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4.700125‰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以本金9806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4.700125‰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止;以本金97281.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4.700125‰计算至2017年3月8日止,以本金87281.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4.700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实际履行之日超过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9年4月26日的,则自2019年4月27日按月利率7.0501875‰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8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91元,由被告章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