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庞淑兰、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庞淑兰,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梅,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淑兰,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刘平,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执行人庞淑兰、刘平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