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建民、郭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民,郭美玲,董键增,董冠辰,董子豪,侯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民,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美玲,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键增,男,199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理人:郭美玲(董键增母亲),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冠辰,男,200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理人:郭美玲(董冠辰母亲),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豪,男,201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理人:郭美玲(董子豪母亲),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玉凤,女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李建民因与被上诉人郭美玲、董键增、董冠辰、董子豪、侯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原告郭美玲、董键增、董冠辰、董子豪、侯玉凤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南省××××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建民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