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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桑德雨、张绍鑫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德雨,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辩护人陆雪楠,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绍鑫,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曾因嫖娼,于2013年4月30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辩护人季东,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少峰,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暂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决定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4月15日开始起算)。辩护人张军,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代理检察员吴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德雨及其辩护人陆雪楠、被告人张绍鑫及其辩护人季东、被告人张少峰及其辩护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至9日,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在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黎明花园28幢402室的暂住地,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截止2017年3月9日该微信群所涉赌资共计人民币4137652.63元。指控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少峰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绍鑫辩称其曾经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应当构成立功。辩护人陆雪楠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德雨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指出三被告人为活跃微信群气氛在群内自发自抢的红包不应计入赌资,被告人桑德雨犯罪持续时间不长,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季东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绍鑫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指出被告人张绍鑫建立微信群赌博的时间短,微信红包赌博因为局数多显示赌资累计数额大,实际危害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理;被告人张绍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庭困难,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张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少峰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指出被告人张少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情节,开设赌场时间短,参赌人员较固定,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至9日间,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在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黎明花园28幢402室的暂住地,建立微信赌博群,制定“埋雷”赌博规则后,通过“埋雷”的方式在该群内组织玩家发红包进行赌博。被告人张绍鑫通过多个绑定外挂软件的微信号自动抢红包进行赌博;被告人张少峰在群内进行看群,踢除进群抢红包的违规玩家;被告人桑德雨在群内进行赔付,若自动抢红包软件在抢红包的过程中“踩雷”,被告人桑德雨则按照事先约定的赔付倍率将钱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给玩家。截止2017年3月9日,该微信群所涉赌资(赌博流水累计相加)共计人民币4137652.63元。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处扣押赌资269546元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九部、银行卡十八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供认不讳,并有发破案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未到庭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微信交易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群内玩家通过发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便剔除三被告人在微信赌博群为活跃气氛自发的红包金额,无论从赌博群赌资数量还是参赌人数,均已达到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少峰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绍鑫虽有检举行为,但公安机关未能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张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德雨、张绍鑫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桑德雨犯开设赌场罪,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绍鑫犯开设赌场罪,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少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赌资269546元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九部、银行卡十八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物暂扣押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冯人民陪审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佳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