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万山、王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万山,王园园,何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山,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园园,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影,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杨万山因与被上诉人王园园、原审被告何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万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万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杨万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