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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万山、王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万山,王园园,何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山,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园园,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影,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杨万山因与被上诉人王园园、原审被告何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万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万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杨万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