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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4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琼与兰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兰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4889号原告:杨琼,女,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彩,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秀娟,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杨琼与被告兰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琼的委托代理人王家彩、被告兰秀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琼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4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2013年1月15日,被告因事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付息至2017年5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拖延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法起诉。兰秀娟辩称:借原告4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事实,借条是被告出具的。实际上这钱是帮被告朋友王建峰借的,王建峰也出具了同样的借条给��浩(是被告以前的丈夫,现已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2013年1月15日,被告因事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付息至2017年5月。被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6月1日两次转账各3000元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原告借款4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2017年5月16日后两次向原告转账计6000元,���从利息中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琼借款4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应从中扣除6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兰秀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赵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