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智敏与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敏,王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121民初1453号原告:周智敏,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楠,土默特左旗把什乡政府干部,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周智敏诉被告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智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楠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楠偿还原告周智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14000元(200000元×3%×19个月),以上合计3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被告王楠向原告周智敏借款200000元,被告承诺15天还清借款及利息。还款日期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债务,至今未还。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楠向原告周智敏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本院综合审查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王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5%,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15日。2016年3月左右,被告归还原告利息20000元,截止2017年6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00元及114000元(200000元×3%×19个月)。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周智敏的申请,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冻结被告王楠在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把什路分社的工资3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被告王楠向原告周智敏借款事实清楚,并有借据为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故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王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综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智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6000元(200000元×2%×19个月-20000元),以上共计25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0元及诉讼保全费2090元,由原告承担1600元,由被告王楠承担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长董朝旭审判员孔明慧人民陪审员周培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宏丽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