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铜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成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铜兴,贵州成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李铜兴,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贵州成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尹珍大道346栋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铜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成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铜兴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邓 禹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