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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8年1月21曰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略阳县,现在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李龙庆,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1971年1月19曰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略阳县,现在福建省厦门市。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民初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秦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二、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起诉和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金 庆代理审判员  冯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译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