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特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毋正茂、毋小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毋正茂,毋小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119号申请人:毋正茂,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申请人:毋小四,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毋正茂与毋小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经博爱县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毋小四欠申请人毋正茂借款30000元,申请人毋小四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9月止于每月25日前返还毋正茂2500元,申请人毋正茂不再要求毋小四给付借款利息。二、若申请人毋小四未按上述期限、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毋正茂可就余款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各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均表示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毋正茂、毋小四于2017年10月1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仝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