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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秋红与江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红,江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6244号原告张秋红,女,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江富云,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张秋红与被告江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秋红经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张秋红负担。审判员  秦中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