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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6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炳坤与杨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坤,杨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6318号原告朱炳坤,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理人郑某,女,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滔、吕良勇,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毛,男,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坤诉被告杨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炳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炳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坤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50元,由原告朱炳坤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О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周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