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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家斌与被告何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斌,何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778号原告:吴家斌,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勇,巴中市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德军,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吴家斌与被告何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吴家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家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伏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