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李景亮、刘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亮,刘学彬,汪润华,东莞市慧兴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2017号申请人:李景亮,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冰,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刘学彬,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汪润华,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东莞市慧兴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通路**号。注册号为441900001189829。法定代表人:刘学彬。申请人李景亮与被申请人刘学彬、汪润华、东莞市慧兴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景亮于2017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学彬、汪润华、东莞市慧兴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景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学彬、汪润华、东莞市慧兴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