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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武汉武昌支行、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武汉武昌支行,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3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武汉武昌支行。负责人许翔。被执行人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昌华。被执行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莲莲。被执行人周昌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