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路立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路立岭,李华英,亓向玲,崔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51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被执行人:路立岭,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李华英,女,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亓向玲,女,195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崔广智,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执行人路立岭、李华英、亓向玲、崔广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禄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