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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7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骁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李骁健,长沙广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7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471号。法定代表人:熊秀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发,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471号书香名邸3栋810房。法定代表人:申柯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启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寅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骁健,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广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车站路172号铁招北门面。法定代表人:李骁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波,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境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当家公司)、李骁健、长沙广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9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境界物业公司、被上诉人二当家公司、广信公司、李骁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境界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李骁健、广信公司、二当家公司对新境界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李骁健、广信公司、二当家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新境界物业公司对事发现场没有监管义务,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只限定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烟花燃放点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一审法院认定新境界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是缺乏依据的。2、新境界物业公司对烟花的燃放行为没有监管义务。长沙并不完全禁止烟花燃放,事发地也不是禁止燃放的区域。一审法院认定新境界物业公司缺乏监管是在无限制的加重新境界物业公司的责任。广信公司、李骁健辩称,上诉部分不涉及到广信公司和李骁健,因此,广信公司、李骁健没有异议。二当家公司未予答辩。二当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信公司、李骁健、新境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二当家公司损失2124363元;2、广信公司、李骁健、新境界物业公司自起诉之日起以21243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二当家公司支付利息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信公司、李骁健、新境界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15日9时58分左右,为庆祝农历新年开业,广信公司员工XXX、王椰桃、李信成、莫松其等四人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李骁健的组织下,在距离其公司一楼门面十余米的马路边燃放炮竹和烟花。当日10时8分许,与广信公司位于同一栋的由二当家公司承租的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471号书香名邸小区12栋B单元802房(以下简称802房)发生火灾。经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二当家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在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二当家公司三方共同对受损现场进行查勘、清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长天时价字(2016)第32号《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结论为已过火商品损失的价格评估为1269750元,并统计未过火商品价值为848488元,未见实物商品6125元。2016年6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雨公消火重认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统计802房租赁户(即二当家公司)美容产品已过火损失为1269750元,未过火财产为848488元,未见实物产品为6125元,并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10时左右;起火部位为802房北向阳台;起火点为距北向阳台铁护栏西1.9米,距北向阳台铁护栏东2米,距北向阳台铁护栏北0.75米处;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雷击、自然、电气线路故障和遗留火种等起火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燃放烟花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二当家公司与广信公司、李骁健、新境界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本起火灾事故中二当家公司的具体损失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一、关于二当家公司的损失。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雨公消火重认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二当家公司的已过火商品损失为1269750元,未过火财产为848488元,未见实物产品为6125元,二当家公司以此主张其损失为2124363元(1269750元+848488元+6125元)及以21243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但二当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未过火财产的价值为848488元,也未申请司法鉴定;未见实物的财产均系二当家公司单方主张,缺乏证据佐证;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二当家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中的损失为1269750元。2、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雨公消火重认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雷击、自然、电气线路故障和遗留火种等起火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燃放烟花引起火灾。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广信公司组织员工燃放烟花炮竹的行为系引起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广信公司对二当家公司的损失应承担45%即571387.5元(1269750元×45%)的责任。李骁健作为广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员工燃放烟花的行为系代表广信公司组织相关活动,其行为后果应由广信公司承担,故李骁健个人无须承担责任。燃放烟花炮竹的行为容易引发火灾隐患,新境界物业公司对位于其管理范围内的广信公司燃放烟花炮竹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应负起监管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新境界物业公司应对二当家公司的损失承担10%即126975元(1269750元×10%)的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当家公司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将802房作为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且未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其自身存在过错,亦应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45%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长沙广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571387.5元;二、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126975元;三、驳回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新境界物业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一,平面地图一份,拟证明书香名邸小区系车站南路西边与三条马路合围的区域。燃放烟花区域在马路的北边,在地图上的红箭头区域。证据二,书香名邸位置的百度地图和照片各一份以及广信公司的位置照片一张,拟证明烟花燃放点位于小区北面马路上,不属于新境界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区。证据三,烟花燃放位置照片一张,拟证明燃放烟花的地方位于城市公共道路,新境界物业公司没有物业监管责任。二当家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烟花燃放道路就是小区进出的一条道路,放烟花的地点离房屋很近,燃放烟花的行为危及小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新境界物业公司有责任制止。燃放烟花的行为人就是广信公司,也属于新境界物业公司管理。广信公司、李骁健质证意见为,对三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照片无法显示权属划分,也就不能说明新境界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本院认为,该三份证据均为百度地图软件下载,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为:烟花燃放地点系与小区毗邻的公共道路上。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对于新境界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多少责任的认定。新境界物业公司作为对书香名邸小区负有管理职责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二当家公司擅自将租赁房屋作为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且未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发现并通知其进行整改,同时,烟花燃放地点与小区居住区域临近,新境界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因此,新境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烟花为瞬时燃放且燃放时间较短,新境界物业公司的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作用有限,一审法院认定新境界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偏高,本院酌情将新境界物业公司对二当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调至为5%,即63487.5(1269750*5%)元。广信公司组织员工在临近小区的北边道路处燃放烟花炮竹的行为系引起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本院酌定广信公司应当承担50%责任,即634875(1269750*50%)元。综上所述,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9478号民事判决;二、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63487.5元;三、长沙广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634875元;四、驳回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795元,由长沙二当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995元,长沙广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9.5元,由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39.5元,长沙广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念红审判员  张文欢审判员  王晓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