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淑然、赵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然,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魏淑然,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辉,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淑然与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魏淑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