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淑然、赵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然,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魏淑然,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辉,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淑然与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魏淑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