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魏某甲、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某甲,王某,魏某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魏某甲(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某(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史玉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某乙,女,汉族,1984年x月x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魏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原审被告魏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05民初28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某甲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某与原审被告魏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申请人与魏某乙已离婚,买房是魏某乙的个人行为,涉案合同为被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所签,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申请人未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及判决,原审法院送达手续不合法。希望法院撤销原判决书进入再审。本院认为,原审魏某甲在补充协议中签字,应视为其与被申请人针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其称自己不知情没有依据。魏某甲称原审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及原审法院送达手续不合法没有依据。魏某甲申请再审未提交新证据。原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魏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魏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阳审 判 员 简冬琼人民陪审员 丁文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