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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志安与梁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安,梁伟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838号原告:韩志安,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杰,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霞,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韩志安与被告梁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韩志安于2017年10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安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韩志安负担。审判员 梁绍无异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书记员 龙      劲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