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学财与周佳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财,周佳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4347号原告:程学财,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周佳福,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程学财诉被告周佳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庆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学财诉称:原告于2017年2月1日将自己所有的一宗杨树以14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采伐杨树后,余欠树款17000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佳福辩称:原告所诉的树木欠款17000元属实。我购买原告的杨树后,赔了31800元,原告的欠款我暂时无能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被告周佳福购买原告所有的价值140000元的杨树一宗。被告于当日交付原告押金1000元,余欠139000元,由原告书写欠条,被告签字为证。上述欠款,后经被告多次支付,余欠17000元,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原告提供的借款条等证据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经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杨树款17000元未付,被告承认该欠款,且有被告本人签字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佳福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程学财杨树欠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周佳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