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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刑更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姜事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316号罪犯姜事业,男,生于1986年7月10日,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27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事业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6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10月18日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姜事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姜事业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事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2次。所判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姜事业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事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事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狄培明审判员  徐 兴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