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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邬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邬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1326号原告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汉源县九襄镇三强村园艺场。法定代表人杨云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军,男,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被告邬秀梅,女,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邬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原告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2859元,由原告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