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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家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家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564号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4号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818297。法定代表人:贺泰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该公司管理处副经理。被告:陈家英。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振宇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