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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龙腾园林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龙腾园林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3民初1015号原告:湖北龙腾园林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40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0754-6。法定代表人:肖茂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应好,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7号万达广场C栋2601-2624室,组织机构代码:58249673-8。法定代表人:喻世文,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龙腾园林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光电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应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20万元工程质保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70.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施工方承建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路的相关工程,后应被告要求,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分六次总计向被告转账320万元,作为工程质保金之用。后续由于种种原因,原、被告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实际执行,而被告一直未将质保金退还原告。被告还应向原告支储由此所产生的劳务工资70.8万元。原告认为,质保金的用途是对施工质量的保证,现因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进入实际履行程序,原告并未参与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建设施工,施工质量也无从谈起,质保金也就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被告理应返还,特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甲方)与原告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将其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路部分厂房、办公楼、工人宿舍土建及装饰,厂区入口门房土建装修,厂区内车道、人行道土建及铺装、管网、下水道、供排水土建及安装等工程项目,以原告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式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七日内,原告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向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壹仟万元整。上述合签订后,原告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共向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转款32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质保金。而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能实际履行。2016年1月27日,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向原告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与贵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际履行。但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取龙腾园林第一工程有限公司320万元质保金至今未能退还。鉴于以上原因,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现承诺:我公司取收贵公司的320万元质保金,同意在宜昌市伍家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支付给我公司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的场平工程款项中予以优先退还给贵公司。贵公司若有其它损失,还望贵公司谅解。贵公司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特此承诺!”因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至今未向原告退还质保金,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七份,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出具的收据六份,承诺书一份,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承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反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能实际履行,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收取的原告工程质保金亦无实际意义,且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在2016年1月27日出具的《承诺书》中亦明确表示合同未能履行,同意退还原告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缴纳的320万元质保金。现原告龙腾园林第一工程公司要求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退还其工程质保金3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劳务工资70.8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诺亚光电科技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抗辩的行为,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龙腾园林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3200000元。二、驳回原告湖北龙腾园林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6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丽人民陪审员  曲淑眀人民陪审员  李 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税梦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