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风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玉,杨磊,谢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050号原告:李风玉,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杨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谢斌,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风玉与被告杨磊、谢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风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风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