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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民申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杜吉武、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吉武,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申2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吉武,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冲,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红艳,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吉武因与被申请人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民终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吉武申请再审称,请求:1.支付加班工资21366.96元(已付795元);2.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将劳动合同交付杜吉武本人,并给杜吉武造成损害,要求按2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7000元;3.支付加班工资利息20571.96元×年息5%×8年=8228.80元。主要理由是:原审对日工资的计算没有适用法定的计算公式。原审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一条规定,追究方大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杜吉武并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是徇私枉法裁决行为。杜吉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杜吉武提出的日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杜吉武与方大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杜吉武的月岗位基础工资为1750元,加班费1750元。其中,岗位基础工资1750元并不低于2008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应认定有效。上述约定表明,方大公司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原审法院根据该标准计算杜吉武的日工资正确。杜吉武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5天,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应另行计算加班费,故原审法院判决方大公司向杜吉武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正确。关于杜吉武提出应追究方大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给其造成损害应支付赔偿金7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杜吉武对因方大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给其造成损害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对杜吉武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杜吉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吉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娄秀娟审判员  樊少忠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