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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红玉、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玉,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黄红玉,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下党乡新区2号。法定代表人:沈楚如,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红玉与被执行人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24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红玉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决定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和逾期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还根据司法网络、房产、车辆登记,多次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履行能力等情况。除被本院另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申请执行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在寿宁县建设的红旗山屏峰电站的在建工程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工程经本院两次拍卖均流拍,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申请执行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债权有设定抵押,依法享有对该财产变现后的优先受偿权,二拍流拍的拍卖底价尚不足以偿还该债权,现双方正在协商进行破产重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红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24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