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8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8923陈必龙与朱云德、吴洪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龙,朱云德,吴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923号申请执行人陈必龙,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朱云德,男,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吴洪芬,女,195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陈必龙与被执行人朱云德、吴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9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云德、吴洪芬应支付陈必龙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诉讼费2420元。因被执行人朱云德、吴洪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必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云德、吴洪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云德、吴洪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朱云德、吴洪芬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必龙,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云德、吴洪芬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必龙未提供被执行人朱云德、吴洪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照片、视频、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云德、吴洪芬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朱云德、吴洪芬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必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朱云德、吴洪芬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朱云德、吴洪芬的下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9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云德、吴洪芬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陈必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教智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