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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永财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财,德金申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5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韩永财,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德金申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2号楼2层20585。法定代表人:朱琦。被执行人:朱琦,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韩永财申请执行德金申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申富公司)、朱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永财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永财称,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份向朝阳经侦大队邮寄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朝阳经侦大队要求执行法官亲自前往递交协助执行手续和材料,但执行法官拒绝前往,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请求本院指派法官前往朝阳经侦大队递交协助执行手续和材料。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192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德金申富公司和朱琦偿还韩永财欠款本金29万元、利息3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2016)京0102执10517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邮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邮件被退回至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将德金申富公司和朱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本案不存在应当执行督促的法定情形,对韩永财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永财的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成成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煜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