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尹素峰、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素峰,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尹素峰,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赵县。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素峰与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3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3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广利执行员 王海涛执行员 龚英波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武凤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