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改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改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张改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张改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4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改侠在银行享有存款,2017年9月12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改侠在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西关支行2703071401109000720139账户内的存款20033.29元,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张改侠作出了还款保证书;申请人张伟对被执行人张改侠作出的上述还款保证书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10月24日领取了案款20033.29元,本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