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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长城与斯琴巴特尔、牧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长城,斯琴巴特尔,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长城,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男,1977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牧仁,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长城与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偿还借款1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牧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给付了25000元,本院扣划了斯琴巴特尔的银行存款22400元,扣划了牧仁的银行存款8600元。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1418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惠峰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