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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丁涛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涛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1949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涛涛,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抓获,同年5月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40天)。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9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涛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被告人丁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涛涛在沁阳市怀庆办事处电影院家属院东侧出入口第一排西楼道口,将朱某2停放在此的红白相间悠正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电池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电动车(不含电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4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涛涛在沁阳市怀庆办事处电影院家属院东户二单元楼道口,将李伟伟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里的黑色雅迪牌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充电器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3、2017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丁涛涛在沁阳市怀庆办事处电影院家属院北排东单元楼道口处,将古义军停放在此的两辆电动自行车的八块天能牌电池盗走。又在该楼道欲盗窃李琳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电动车电池,因电动车电池壳上的固定螺丝未卸掉,未盗窃成功。4、2017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涛涛在沁阳市怀庆办事处电影院家属院北楼东单元储藏室,将闫红卫停放在自家储藏室的红白相间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超威牌电池盗走。归案后,丁涛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朱某1的证言、被害人朱某2、李某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丁涛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在第3起犯罪中,丁涛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丁涛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根据丁涛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涛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悠正牌电动车电池、天能牌电池八块、超威牌电池,依法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范献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