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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申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杨志军、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志军,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谢檵厵,徐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志军,男,196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县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朝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谢檵厵,男,1949年6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审被告:徐萍,女,1962年2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再审申请人杨志军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谢檵厵、原审被告徐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志军申请再审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谢檵厵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抽逃资金,恶意侵占公司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本案发包方虽是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但申请人将合同保证金分两次转账到谢檵厵的卡中,其私自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与罗朝兵恶意串通侵吞了公司的财产,谢檵厵应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申请人是和被申请人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被申请人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的相对方,申请人所交纳的500000元性质为履约保证金,是申请人在履行其与被申请人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过程中所交纳的款项,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有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的义务。被申请人谢檵厵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被申请人云南南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被申请人谢檵厵个人对公司债务不负有清偿义务。此外,保证金转入谢檵厵的卡中,最后是否转入公司账户,属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现申请人无证据证实谢檵厵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综上,杨志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志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庆娟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韩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保卓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