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行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0行初158号原告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丽,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范永德,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印实,该局法律顾问。原告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黑公司)不服被告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黑公司诉称,2002年3月13日,原告哈黑公司等相关企业向省运管局递交了一份《呈请》,请求省运管局给予办理诉争线路的过户手续。为此,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作出《公路客运经营调整通知单》,为原告办理了《呈请》涉及的线路经营权的更名过户手续。其主要内容为:原经营者为哈尔滨市金山客运队(现已更名为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融公司),现经营者为哈黑公司,经营线路为克东至哈尔滨市,发车时间为8:20,返回时间为13:20,营运方式为普通快车。更名过户后,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作出的《公路客运经营调整通知单》更名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涉案线路并不存在,由于被告在为原告和天融公司办理线路经营权更名过户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错将本不存在的线路经营权更名给原告,该错误导致原告在另案中被法院判决并执行违约金70万元和利息32.47万元。综上,被告办理涉案线路的《公路客运经营调整通知单》是错误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经营线路为克东至哈尔滨市、营运方式为普通快车的《公路客运经营调整通知单》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2.47万元及利息415903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哈黑公司请求确认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作出的《公路客运经营调整通知单》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哈黑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起诉请求撤销被告2002年5月29日作出的《公路客运经营调整通知单》,已经超过法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军人民陪审员 周凤芝人民陪审员 周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禹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