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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雁申请执行马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雁,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李雁,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四方台区,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被执行人:马涛,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系双鸭山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本院在李雁申请执行马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