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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静诉马林、李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静,马林,李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袁静,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被执行人马林,女,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李炳祥,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林、李炳祥向申请执行人袁静支付借款本金195950元及利息(本金132350元的利息应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本金63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的24%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6989元、执行费2944元,被执行人马林、李炳祥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利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盖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