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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琼芳、陈东、陈芳、冯淑清、陈学富与贾好春、梁清林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保17号申请保全人:张琼芳,女,1970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保全人:陈东,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保全人:陈芳,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保全人:冯淑清,女,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保全人:陈学富,男,194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保全人:贾好春,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保全人:梁清林,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张琼芳、陈东、陈芳、冯淑清、陈学富与被保全人贾好春、梁清林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对被保全人梁清林的银行账户中的22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12执保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