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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与李彩云、唐红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李彩云,唐红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12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柏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祥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员工。被告:李彩云。被告:唐红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与被告李彩云、唐红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自愿偿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