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辉诉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辉,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盐城睦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陆莉军,刘洪,陆顶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辉,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207号C栋2楼ABCD单元。法定代表人:谢朝晔,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盐城睦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射阳县陈洋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董辉。原审被告:陆莉军,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审被告:刘洪(曾用名刘斌),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原审被告:陆顶立,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上诉人董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1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董辉上诉称,被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合同当事人,借款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属无效约定。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争《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丙方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中披露的丙方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故原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哲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