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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宜财、李先梅与曾凡英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宜财,李先梅,曾凡英,王忠君,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宜财,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永固社区居委会*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梅(系赵宜财之妻),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永固社区居委会*组。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梅,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永固社区居委会*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英,女,194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永固社区居委会*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君,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永固社区居委会*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永固社区居委会*组。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宜财、李先梅因与被上诉人曾凡英、王忠君、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案由确定不当,漏列诉讼主体,且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赵宜财、李先梅以侵犯其物权为由提起权利主张,本案案由应定为物权保护纠纷;二、赵宜财、李先梅对诉争鱼塘从2014年开始行使管理、使用权,并在塘内栽种了芦苇,对鱼塘实际享有相应用益物权,而曾凡英、王忠君、XX在诉讼中已自认对该鱼塘不享有承包经营权,三被上诉人拉土填满鱼塘的行为已明显侵犯了赵宜财、李先梅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未进行审查不当;三、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承担,应当将涉案鱼塘的发包主体澧县澧澹街道永固社区居委会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宜财、李先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晓桃审 判 员  喻译婵代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雨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