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舒擎与周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舒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舒某,女,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周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舒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伏 颖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