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4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小风申请执行苗飞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风,苗飞,乔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小风,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苗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乔红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杨小风与被执行人苗飞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7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红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乔红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的存款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行号:402205081219,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呼楷 来源: